保障住宅工程質量導則--防水套管預埋質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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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
1.1 為提高住宅工程質量,控制和減少住宅工程裂縫、滲漏等質量通病,規范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以下簡稱通病防治)工作,結合本地區住宅工程質量實際,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參照執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外,還應執行本導則。
二 基本規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各方質量責任主體應按各自職責認真履行本導則的有關條款并承擔相應責任。
2.2 設計單位應將本導則涉及設計的相關條款在施工圖中明確。圖審機構應將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列入審查內容。
2.3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應明確通病防治的目標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發現存在的質量通病問題應及時整改處理,不得故意隱瞞。
2.5 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通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通病防治列入監督重點。
三 各方責任和義務
3.1 建設單位
3.1.1 保證工程建設的合理工期、合理造價,不得降低工程建設質量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已通過審查的設計文件。
3.1.2 不得將門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發包或指定分包單位。
3.1.3 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要求設計單位將通病防治技術措施有關設計的內容在設計文件中體現,并將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制定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和監理細則。
3.1.5 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應保證其符合設計文件、合同和相關規范的要求。
3.1.6 必須嚴格按照有關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辦法、分戶檢驗細則和結構實體質量檢驗規定等要求,認真組織分戶驗收和結構實體質量檢驗工作。
3.1.7 在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投訴的,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技術人員查明原因,并負責妥善解決質量問題或糾紛。
3.2 設計單位
3.2.1 針對通病防治提出具體的設計措施,并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優化細化設計。
3.2.2 施工圖設計深度應以便于施工為原則,引用圖集應有效。
3.2.3 對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應作相應的設計交底。
3.2.4 參與工程中質量問題的分析,協助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3 施工單位
3.3.1 要認真研讀設計文件,配備相關圖集。做法不符合導則規定或做法不明時應及時上報監理和建設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深化設計。
3.3.2 施工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基礎上,編制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嚴格按已經批準的方案實施。
3.3.3 根據工程進度做好相應部位通病防治的技術交底工作。
3.3.4 做好原材料、構配件的報驗工作,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3.5 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3.3.6 按要求完成通病防治相關的各類功能性檢驗項目。
3.3.7 做好通病防治的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專業分包單位應對其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承擔連帶責任。
3.3.9 竣工驗收時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應包含通病防治內容。
3.4 監理單位
3.4.1 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4.2 在監理規劃基礎上,編制通病防治專項監理細則。
3.4.3 嚴把進場材料檢驗關,實行見證取送樣,確保樣品真實。
3.4.4 要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對容易產生通病的部位加強旁站和平行檢驗,做好相應部位的隱檢工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5 定期召開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會。
3.4.6 竣工驗收時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包含通病防治內容。
3.5 圖審機構
3.5.1 應對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進行專項審查。
3.5.2 應對深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3.6 監管部門
3.6.1 加強對轄區內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檢查,特別要加強對生產過程中氯離子含量和最少水泥含量控制的監管。
3.6.2 加大對進場鋼筋、防水材料抽查抽測的力度,鋼筋抽測應包含外觀質量和重量指標。
3.6.3 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施工質量檢查重點內容, 對未實施或實施不力的住宅工程,加大對相關質量責任主體的處罰力度。
3.6.4 通病防治工作落實情況列入對設計、圖審機構檢查的重要內容。
3.6.5 質量監督機構應把通病防治監督列入監督計劃。在開工監督交底中應明確通病防治監督要求,同時檢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通病防治專項方案和細則。
3.6.6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住宅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后、裝飾分部開工前,召開通病防治和分戶驗收專題交底會議。
四 墻體裂縫防治技術措施
4.1 設計
4.1.1 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填充墻砌體,墻厚不大于150mm且墻體凈高大于3m,或墻厚大于150mm且墻體凈高大于4m,墻體半高處或門窗洞上必須設置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墻長大于5m或超過層高2倍時,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構造柱柱頂連接節點做法應在施工圖中明確。
4.1.2 當墻體采用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時應采用專用砌筑砂漿砌筑,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混凝土磚砌筑砂漿》(JC860-2008)、《蒸壓加氣混凝土用砌筑砂漿與抹面砂漿》(JC890-2001)及其他相關技術規定。
4.1.3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的抹灰,應采取在底層砂漿與面層砂漿之間(基層抹灰中部)設置熱鍍鋅鋼絲網、耐堿網格布等加強網防止開裂的措施,加強網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250mm,用錨釘固定。
4.2 施工
4.2.1 混凝土多孔磚、蒸壓加氣混凝土、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在施砌時產品齡期不應小于28d(宜大于40d)。
4.2.2 框架填充墻砌至梁底、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墻砌筑完成至少間隔15d后,按設計要求封堵,如采用斜磚補砌擠緊,其傾斜度宜為60°,并用同級砂漿填滿擠實。
4.2.3 填充墻砌體留置的拉接筋應連接牢固,后置筋應做拉拔試驗,留置位置應與砌體皮數相符合,不得彎折使用。
4.2.4 墻面抹灰應在墻體砌筑30d后方可抹灰,抹灰前必須使用界面劑,界面劑的技術指標應符合《混凝土界面處理劑》(JC/T907-2002)的要求。
五 鋼筋混凝土現澆板裂縫防治技術措施
5.1 設計
5.1.1 建筑平面宜規則,避免平面形狀突變。當平面有較大凹入和開洞使樓板有較大削弱時,凹口周邊現澆板的配筋應適當加強。當樓板平面形狀不規則時,應設置梁使之形成較規則的平面。
5.1.2 現澆板設計應進行抗裂驗算,所有現澆板應設置雙層雙向通長鋼筋,屋面及建筑物兩端跨的現澆板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應小于0.25%及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5.1.3 房屋伸縮縫設置間距應控制在規范規定范圍之內,當框架結構房屋長度為40m~55m中部未設伸縮縫及后澆帶時,應加強縱向配筋構造措施;當房屋長度55m~80m中部未設縫時應設置后澆帶并加強縱向配筋構造措施;房屋長度80m以上時應設縫,未設縫時應進行溫度應力計算,并按計算結果采取可靠的防裂措施。
5.1.4 現澆板設計厚度,雙向板應≥L/40,單向板應≥L/30(L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于120mm(廚房、浴廁、陽臺板不小于100mm)。
5.1.5 下列部位的現澆板內應配置防裂構造鋼筋,構造鋼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
①短跨跨度≥3.9m的現澆板;
②屋面及建筑物兩端跨的現澆板;
③當建筑物平面不規則時,房屋凹角處的樓板。
其中①條的現澆板四角上部防裂構造鋼筋可采用雙向鋼筋或放射形鋼筋,配筋范圍均應大于板短跨的1/3。
5.1.6 當樓板內需要埋置管線時,管線避免立體交叉穿越,管線的最大外徑不超過板厚的1/3。管線應布置在樓板的上下層鋼筋之間。
5.2 施工
5.2.1 現澆板混凝土膠凝材料最少用量不應低于30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應低于220kg/m3。混凝土最大水膠比不應大于0.45。單獨采用粉煤灰作為摻合料時,硅酸鹽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摻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35%,普通硅酸鹽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摻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30%。采用礦渣粉作為摻合料時,應采用礦渣粉和粉煤灰復合技術。混凝土中摻合料總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50%,礦渣粉摻量不得大于摻合料總量的50%。
5.2.2 預拌混凝土進場時按檢驗批檢查入模坍落度,高層住宅不應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應大于150mm。
5.2.3 現澆板澆筑時應及時振搗密實,在混凝土初凝前進行二次振搗,在混凝土終凝前進行二次壓光。
5.2.4 現澆板澆筑后,應在表面干燥前進行覆蓋或澆水養護,養護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有防水要求部位的混凝土,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天。夏季應采取保濕養護措施,冬季應適當延長保溫和脫模時間。
5.2.5 嚴格控制現澆板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及鋼筋間距,澆搗過程應有專人負責護筋。
5.2.6 現澆板養護期間,當混凝土強度小于1.2MPa時,不得在其上踩踏及后續施工。當混凝土強度小于10MPa時,不得在現澆板上吊運、堆放重物。
5.2.7 嚴格控制板面施工荷載,嚴禁在板面直接傾倒建筑材料,板面堆放建材應設置堆料架,堆料架立柱應支承在承重梁上。
5.2.8 支撐模板拆除時間必須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5.2.9 后澆帶封閉時間及要求應符合設計規范。封閉前后澆帶處混凝土應清理干凈,界面應修整并鑿毛;混凝土澆筑完畢應蓄水養護不少于14天;后澆帶部位的模板支撐系統應與其它部位脫開,澆筑前不得拆除。
六 外墻滲漏防治技術措施
6.1 設計
6.1.1 外墻粉刷底層應采用防水砂漿;面層砂漿應摻入抗拉纖維或采用其他抗裂措施。
6.1.2 凸出外墻的挑板、雨蓬等根部及凹凸裝飾線腳處應做混凝土翻邊(高度不小于150mm)或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6.1.3 外墻粉刷面層應結合建筑要求設置分格縫。
6.2 施工
6.2.1 外墻粉刷采用現場自拌砂漿的,應使用含泥量低于2%、細度模數不小于2.3的中砂,使用前,應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6.2.2 兩種不同基體交接處的處理應符合本導則4.1.3條要求
6.2.3 外墻面的爬架孔洞、對拉螺栓孔洞、腳手架連墻桿處預留孔洞等,在抹灰之前應填塞密實,孔洞填塞應由專人負責,并及時辦理專項隱蔽驗收手續。
6.2.4 外墻粉刷應設置分隔縫,在分隔嵌條時,要四周交接嚴密,橫平豎直,不得有扭曲現象,分隔條嵌縫應密實、光滑、無砂眼,成型后在縫內涂刷一層防水膠,嚴禁采用塑料條嵌縫。
6.2.5 當采用飾面磚裝飾時,應采用專用粘結砂漿和勾縫劑,并按規定設置伸縮縫,伸縮縫應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嵌填。
6.2.6 陽臺、挑檐、遮陽板、雨蓬、空調板、窗套、腰線等外墻挑板和突出部位上口排水坡度不應小于2%,下口做好滴水線或做出老鷹嘴。
6.2.7 外墻粉刷層如由于結構偏差或裝飾需要,抹灰厚度大于30mm的應采取加強措施。
七 樓地面滲漏防治技術措施
7.1 設計
7.1.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樓地面必須設置防水隔離層,隔離層上表面應有保護面層,隔離層材料選用應考慮面層的施工。
7.1.4 有防水要求的樓板周邊及煙道、井道、排氣道四周和有防水要求的樓板周邊除門洞外,應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寬度與墻同寬的混凝土翻邊,砼強度不應小于C20,且與樓板一同澆筑。
7.1.5 下沉式衛生間下沉部分墻面也應做防水處理,下沉部分填料和封閉面層應作設計指導。
7.2 施工
7.2.2 下沉式衛生間給排水管道穿過管道井混凝土翻邊應設高防水套管。
7.2.4 找平層、隔離層、面層施工前,基層應清掃、沖洗干凈,墻面與地面交接處應做成半徑為10mm的小圓角,防水層在墻面收頭的凈高不得小于相鄰房間樓地面標高300mm。
7.2.5 整體面層的抹平應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壓光應在水泥終凝前完成,并應根據不同的氣候條件,及時養護,養護時間不應少于7天。面層表面不應有裂紋、脫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7.2.6 廚衛間樓地面找平層應向地漏放坡1.0-1.5%,地漏口要比相鄰地面低5mm。
7.2.7 地漏應選用水封高度大于50mm的產品或在其排水管上加設存水彎。當地坪抬高時,隨地坪的地漏蓋不應與水封脫離而使地漏失效。
7.2.8 穿過樓板的立管、套管和地漏與樓板節點之間進行密封處理,以及防水隔離層施工前后均應進行蓄水試驗,蓄水高度不小于相鄰房間的地面裝修面層標高30mm,蓄水時間為24h。